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6-07-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采购管理工作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采购项目分类

      第四条  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内容分为物资、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等。

      (一)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办公及学生公寓用品、消防器材、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物品。

      (二)工程即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物业管理、租赁服务等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设备设施的维护养护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学校各类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固定成员为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处、教代会执委会主要负责人,不固定成员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内设的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具体承担招标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需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费落实情况、项目具体规划和技术方案、项目实施途径、项目验收方式等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核意见。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目前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今后如遇机构变动或部门职责调整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被服用具、软件、办公家具、经营性资产招标、设备设施的维护养护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二)保卫处负责消防设施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三)校医院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教材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物业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七)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基建工程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八)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网络工程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九)审计处负责全部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监察处和教代会执委会全程参与监督各类采购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学校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重大、特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学校可委托政府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此方式适用于一切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都必须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

      2、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招标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由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和监察处共同组成工作组与供应商商谈确定。

      (五)询价采购

      1、询价采购是指学校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2、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3、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预算金额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招标。

      (一)物资类批量总价(含单价)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二)工程类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对于第八条规定的三类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物资类

      1、预算资金1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采购,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进行询价采购。

      2、预算资金1万元以内的采购,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同意后,由项目单位组成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参照询价程序执行。

      (二)工程类

      1、预算资金5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询价采购方式询价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确定施工企业。

      2、预算资金1万元至5万元的项目,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参照询价采购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3、预算资金1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施工企业。

      (三)服务类

      1、预算资金1万元至5万元的项目,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询价采购的方式将询价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预算资金1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批准。

      第十一条  凡达到本规定确定的招标范围的采购,均应组织实施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就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引发的采购项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备案,今后如遇到相关情况则可按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三条 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和监察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采购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管理应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项目书面申请报告,报告需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论证材料、技术及商务要求、经费来源和完成时间要求等,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申请表》。

      (二)立项启动

      1、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2、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项目实施,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签订合同

      1、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学校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2、招标采购办公室或各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送交相关部门审阅会签,重点项目合同事先应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书面合同必须包含廉政责任的内容。

      3、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时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或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确定排名第二的项目候选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如未确定排序或再次出现取消资格情况的,则需重新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实施验收

      1、在合同签字生效后,招标采购办公室或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中标人及时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一起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基建、维修单项总额超过合同金额20%的,其他类经费总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和相关资料送审计处核准,经分管审计处的校领导审定后送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监察处备案。未经核准而继续实施项目带来的后续问题由项目承担单位自己负责。

      3、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执行完毕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或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验收。在物资采购项目的验收环节,由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建设(使用)方共同组织验收,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及采购中心不参与验收工作。

      (五)项目审计

      项目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招标采购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六)项目付款

      审计完成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执行,之后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付款责任。

      (七)材料归档

      项目实施过程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商务文件、合同等属重要归档材料。与招标有关的报告、文件、签字审批单、评标意见、合同等资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向学校档案馆归档;与验收有关的验收单、签字意见表等资料由验收牵头单位向学校档案馆归档;与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手册、重大项目和精密贵重设备资料等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  监察处和教代会执委会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工作,重点参与招标环节、验收环节等工作,受理相关质疑和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皖江学院、后勤集团、出版社、教育集团(含三附)等独立核算单位的采购工作原则上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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