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安局高校学生户籍登记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27  浏览次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芜高校大学生的户籍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学生户籍办理,维护学生合法权利。根据《芜湖市公安局市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在芜高校是指在芜湖市辖区内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专高等院校。

    第三条 派出所是高校大学生户籍的登记机关;市、分局治安部门为户籍业务主管部门。分局治安部门负责对高校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局治安部门负责对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和年终考核。

    第四条 在芜高校应按照本院校学生的数量确定一至两名教职员工担任户籍管理协管员,负责本院校学生户口、身份证办理事宜。

高校新生入学户籍登记

    第五条 新生录取入学,应及时登记户籍入户,由学校户籍协管员持下列申报材料向属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受理并审核,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承诺期内办结: 1、省高招办《新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须盖学校章); 2、《户口迁移证》及身份证; 3、新生入学证明; 4、新生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第六条 受理新生户籍入户时,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省高招办《新生录取花名册》和《户口迁移证》及身份证。其中,人口信息中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主项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凡发现信息不一致、字迹不清或无户口专用 章以及无防伪标注的《户口迁移证》等影响人口信息数据准确的,应退回补办。审核审批中发现疑难问题,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局研究答复。

    第七条 审核审批新生《户口迁移证》,发现有故意涂改户口、冒名顶替等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及时查处。并通报原籍派出所和学生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办理新生户籍入户,应按规定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口簿,录入新生照片,并按规定做好户口资料归档工作。人口信息录入以系或班为单位,分成若干分户,以便学校管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操作错误原因,原则上不受理更名申请。

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出

    第十条 学生毕业分配,应由学校户籍协管员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户籍内勤要及时受理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1、学生毕业报到(派遣)证; 2、集体户口簿。

    第十一条 毕业生户籍迁出又改派的,如果是当月迁出,人口数据可以按“恢复/注销”冲销,重新办理市内移居或《户口迁移证》,并做好统计记录;非本月数据,本市的按“补录”办理;迁往市外的重新填发《户口迁移证》,收回原 《户口迁移证》。

    第十二条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派出所查明情况后,应按有关内容予以补发。

办理身份证

    第十三条 学生换领、补领身份证(二代证)应由本人持集体户口簿、学校户籍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按程序办理。换领身份证的,在取回新证时交回原证。(办理“一代证”可以由学校户籍协管员持集体户口簿和学生 照片代办。)

办理时限与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新生户籍入户和毕业生户籍迁出的办理时限,应根据户籍受理的数量,承诺限期办结。但最长时限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办理新生户籍入户和毕业生户籍迁出,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户口工本费每本6元,即每人每页1元;户口迁移证工本费:2元/证;换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证;补领第二 代居民身份证:40元/证。派出所要实行亮证收费。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户籍管理是常住人口管理的组成,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治安科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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