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体制

    1、 我校化学危险物品实行学校、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各学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2、 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加强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领取、安全使用。

    二、存放和运输

    1、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十类:1、爆炸物品;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圆体;5、自燃物品;6、遇湿易燃物品;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

    2、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

    5、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6、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7、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8、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9、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Kg/m2); (6)气瓶的瓶帽在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无瓶帽的,不予充气。

    10、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卫生防疫站及市公安局发放的许可证; (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送往市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4)使用放射性物品一定要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5)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

    11、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1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仓库,预备室、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

    1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运输计划和配装规定,危险物品性能相互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

    14、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15、 被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清除的残留物品,应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16、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申购与报废

    1、 申购剧毒品、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院(系)领导同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送分管校长审批,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才能采购。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

    2、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学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3、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院(系)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4、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由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销毁。

    四、责任追究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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