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对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必须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套、统筹安排,提倡专管共用,减少重复购置。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 

    2.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经校、院认定为稀缺的其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或购非所用或高购低用。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主要内容为: 

    1.购置的理由(包括必要性及工作量,本校及申请购置单位同类设备现有台数及使用率等); 

    2.选型的论证(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适用学科范围,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安装使用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及技术力量; 

    5.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6.“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院长签字(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自行组织论证、评议;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由教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论证、评议,之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对于国外订货,申请单位还要说明理由,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如因粗心大意,错填,错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立即通知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小组由有关教授、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资产管理处人员组成。 

    第八条  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若是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由学校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要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将原本存入学校档案馆或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条  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状况。要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要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应写出详细事故报告,及时报告学院和资产管理处,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否则,按损坏论处。 

    第十四条  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中心化管理”,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校内协作的,只收取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应得到的补偿。校外协作的收费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纳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 

    第十六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或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精神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纳入学校教学设备费。报废工作按学校报损、报废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的,要在有本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前去指导、操作,并保证按期归还的前提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的考核范围,包括的主要内容为: 

    1、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有效机时、利用率; 

    2、取得科研成果及其理论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3、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包括培训人员); 

    4、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功能开发的项目数; 

    5、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6、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7、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8、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仪器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序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型精密仪器.doc

copyright @ 2013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后勤与保卫管理处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r
地址:安徽芜湖九华北路171号 邮编:241008 电话:0553-5771521